近日,閩侯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安裝充電樁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今年3月,小林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并向國家電力部門申請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申請過程中,電力部門告知需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并在允許施工單據上蓋章。小林遂向物業公司說明情況,但物業公司以電房容量不足為由,不同意安裝。后經國家電網工作人員現場查勘證明,該小區電容量沒有問題且完全符合安裝條件,但物業公司以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為由,再次拒絕出具證明及蓋章,導致小林一直無法安裝充電樁,故訴至閩侯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協助其辦理充電樁安裝的相關手續。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配合安裝充電樁并不是雙方合同中約定的物業公司的義務,也非物業公司的職責范圍,小林的訴請沒有依據,且充電樁存在自燃的安全隱患,出于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保護,無法配合小林辦理相關手續。
小林則認為,雖然物業合同未對物業公司協助辦理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安裝相關事項進行約定,但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協助業主辦理充電樁安裝的相關手續。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林作為案涉車位的所有權人,其有權在自有車位上安裝與其新能源汽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雖未對安裝充電樁的相關事宜作出約定,但約定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6年發布的《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點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此外,《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個人在住宅小區的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應在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再向所在區域電網經營企業提交報裝申請,物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對小林申請安裝充電樁,應按電力部門的要求履行配合義務。因此,閩侯法院于近日做出判決,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配合小林辦理充電樁安裝的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