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浙江省發改委、能源局、浙江能監辦印發《浙江省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實施方案》,文件指出,年度交易電量不超過上一年度省內新能源總發電規模的50%。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綠電交易的收益,優先用于配置一定比例的電源側儲能設施,促進新能源全額消納。
市場主體申報價格為發電企業上網側價格,最小申報價格變動單位為5元/兆瓦時。電力用戶的結算電度電價=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電力用戶結算分時電度電價按結算電度電價與目錄電度電價的價差同幅度增減。
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監管辦關于開展2021年浙江省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市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省能源集團、各中央發電集團浙江分公司,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各相關市場主體: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28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等文件精神,為激發市場活力,引導市場預期,進一步深化我省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以下簡稱“綠電交易”),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圍繞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緊扣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線和電力需求側消費升級趨勢,在2020年綠電交易試點基礎上,通過市場化機制進一步優化配置綠色電力資源,深度挖掘綠色電力零碳屬性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賦能浙江“重要窗口”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支撐浙江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導向,綠色發展。以綠電交易為引領,積極培育省內綠色能源新業態,有效保證新能源政策保障收益,積極探索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發展路徑,推動構建綠色低碳的現代能源體系。
堅持公開透明,互利共贏。市場信息公開透明,市場主體平等自愿參與交易。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綠電交易價格,嚴格執行輸配電價政策,促進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多方共贏。
堅持積極穩妥,安全第一。強化市場安全風險防控,綠電交易開展堅持以電力網架、調度運行和交易信息的安全保障作為前提約束條件,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確保供應安全和運行安全。
三、重點任務
(一)健全綠電交易體制機制
進一步豐富綠電交易組織形式、拓展交易主體和領域,配套完善電力交易合同靈活調整機制、市場風險防控機制,探索《浙江綠色電力交易憑證》發放管理,保障綠電產品所有權的清晰和唯一性。推動交易憑證納入綠色電力證書管理體系。
(二)構建數字化電力交易系統
貫徹省委省政府數字化改革部署,完善包括綠電交易在內的浙江數字化電力交易平臺。提高浙江電力交易中心獨立規范運營水平,做好交易憑證出具、存證、追溯、核銷等全流程數字化管控。深入挖掘綠色電力大數據,宣傳推廣綠電產品消費體驗。
(三)加快市場主體培育完善
及時掌握市場需求,針對新能源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通過數字化培訓體系、云培訓平臺做好綠電交易全流程操作培訓服務,提升市場主體成熟度,建立流程化溝通反饋機制,全面提升市場主體便利性、滿意度和獲得感。
四、工作安排
(一)發布交易實施方案
制定發布《浙江省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實施方案》,啟動市場交易工作。年度交易電量不超過上一年度省內新能源總發電規模的50%。
(二)市場主體準入
省內市場主體按照平等自愿原則,依據現行市場準入相關規定簽訂入市協議并在浙江電力交易平臺注冊。交易中心匯總綠電交易市場主體動態目錄,報浙江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交易宣貫培訓
組織省內統調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及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開展交易培訓,介紹交易方案、交易流程,了解掌握市場主體預期,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綠電交易。
(四)組織市場交易
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年度、多月、月度為周期組織交易,條件允許時可開展月內交易;本次試點交易方式原則上采用集中競價與掛牌交易,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發布交易公告,可設置交易電價下限、上限。市場主體達成無約束交易結果,經浙江電力調控中心安全校核后,在交易平臺發布交易結果。
(五)交易合同簽訂
交易結果發布后,各市場主體根據交易結果和浙江能源監管辦發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在電力交易平臺規范簽訂電子合同。
(六)交易結算
綠電交易采用月結月清。各市場主體月度合同電量未完成部分,不滾動至次月結算,按照合同均價與燃煤發電上網綜合價價差的絕對值進行偏差結算。各市場主體月度實際發、用電量大于合同電量部分按照核定上網電價和用戶目錄電價結算。
用戶側電價由“交易價格+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電力用戶結算分時電度電價按結算電度電價與目錄電度電價的價差同幅度增減。發電側電價即為交易價格。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綠電交易的收益,優先用于配置一定比例的電源側儲能設施,促進新能源全額消納。
(七)交易憑證
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交易合同、結算依據等佐證材料,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授權交易中心按月向電力用戶出具《浙江綠色電力交易憑證》。
(八)信用保證
在浙江省信用辦指導審核下,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編制綠電交易信用保證制度,確保落實中長期電力交易“信用簽”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系統合力。
各相關部門、市場主體要充分認識到省內綠電交易開展的示范意義和積極導向,高度重視、積極配合,省電力公司要優化運行調度,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要細化交易組織服務,各發電企業和市場主體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主動參與,共同推動我省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清潔低碳轉型。
(二)堅持邊試邊改、不斷總結完善。
堅持問題導向,及時總結綠電交易試點工作經驗,不斷完善制度設計,并積極加強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匯報銜接。國家綠電交易政策明確后,如本通知規定有與其不符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細化工作舉措、確保改革效果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監辦會同省電力公司、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形成工作專班,明確任務分工,進一步完善綠電交易試點的目標體系、工作體系、政策體系和評價體系,確保示范作用發揮,引導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加快構建。
附件:浙江省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實施方案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浙江省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圍繞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和“3060”目標,緊扣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線和電力需求側消費升級趨勢,在2020年綠電交易試點基礎上,通過市場機制進一步優化配置綠色電力資源,深度挖掘綠色電力零碳屬性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加快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賦能浙江“重要窗口”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支撐浙江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安排
依托浙江電力交易平臺,參考上一年度省內新能源發電規模,按年、月等多周期組織開展。通過發、用兩側集中競價或者掛牌交易等多種方式組織交易。
(一)市場主體范圍
發電企業范圍:浙江省內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并取得或者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省統調太陽能、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待市場成熟后,根據市場需求進一步放開發電主體范圍。
電力用戶范圍:《2021年浙江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確定放開的電力用戶。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電力用戶暫不參與。待市場成熟后,根據市場需求進一步放開購電主體范圍。
(二)市場主體注冊
符合準入條件并自愿參與綠電交易的市場主體需按相關要求在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平臺注冊,獲取交易資格。已經在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注冊過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無需重新注冊。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市場主體申請情況,匯總綠電交易市場主體動態目錄,并向浙江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交易組織方式
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市場需求及交易規模,按照年度、多月、月度為周期組織綠電交易,條件允許時可開展月內交易;交易方式采用雙邊協商、集中競價與掛牌交易。
1. 集中競價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等信息,可分段申報,電力交易平臺按邊際價格統一出清,經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集中競價采用雙邊集中競價交易,按照交易規模統一出清。
2. 掛牌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進行掛牌,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進行摘牌,經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
3. 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交易電價、電力曲線,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或交易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四)價格形成
1. 交易價格。市場主體申報價格為發電企業上網側價格,最小申報價格變動單位為5元/兆瓦時。市場主體申報截止后,按照規則出清后形成交易價格。
2. 發電企業結算電價為交易價格。
3. 電力用戶結算電價。電力用戶的結算電度電價=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其中,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電力用戶結算分時電度電價按結算電度電價與目錄電度電價的價差同幅度增減。
3. 參與綠電交易的電力用戶繼續執行基本電價政策和功率因數考核政策等相關規定。交易開展或執行期間,遇有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本省現行銷售目錄電價等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同步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補貼仍按照國家和浙江省相關政策執行。
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綠電交易的收益,優先用于配置一定比例的電源側儲能設施,為我省加快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做出貢獻。
(五)合同簽訂
1. 綠電交易采用電子合同簽訂方式,各市場主體應當根據交易結果和浙江能源監管辦合同示范文本,在交易平臺規范簽訂電子合同。
2. 引入信用機構見簽綠電交易合同,探索市場主體的履約行為納入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
(七)偏差調整
1. 合同置換和轉讓。市場主體在達成綠電交易以后,在不影響相關方利益或相關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市場化交易對交易合同進行調整,具體包括合同置換和轉讓。
合同置換是指合同單方將不同月份的全部或部分電量進行置換,保持合同總量不變;合同轉讓是指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電量轉讓給購售雙方之外的第三方,可為雙方共同轉讓也可為單方轉讓,第三方必須符合參與綠電交易的條件。合同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月交易價格。
2. 多種途徑探索參與分時段交易。綠電交易可先簽訂電量合同,待月前再根據預測情況分解曲線,日前形成預測曲線。交易合同中設立靈活調整條款,并可優先參與合同交易。
3. 購售雙方在一致同意且不影響其他市場主體交易合同執行的基礎上,允許在次月交易執行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調整后續各月的合同分月計劃(保持合同總量不變)。
4.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合同置換和合同轉讓主動調整合同電量偏差,合同置換和轉讓交易在交易結算前均可開展。
(八)計量和結算
1. 結算電量按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供用電合同》所約定的計量點進行計量。電力用戶存在多個用電戶號的,應在合同中明確電量拆分方法。
2. 綠電交易采用優先結算、月結月清,即按月度結算,按月度清算,各市場主體月度合同電量未完成部分,不滾動至次月結算。按照合同均價與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價差的絕對值進行偏差結算。具體偏差結算原則為:
發電企業實際上網電量若大于等于月度總合同電量(較合同電量多發),則綠電交易結算價格為合同價格,超出部分電量按照發電企業批復電價結算;實際上網電量若小于月度總合同電量(較合同電量少發),綠電交易結算電價按照合同價格執行,合同未完成部分的偏差電量按照合同均價與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價差的絕對值進行偏差考核結算。
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若大于等于月度總合同電量(較合同電量多用),則綠電交易結算價格為合同價格,超出部分電量按照用戶目錄電價結算;實際用電量若小于月度總合同電量(較合同電量少用),綠電交易結算電價按照合同價格執行,合同未完成部分的偏差電量按照合同均價與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價差的絕對值進行偏差考核結算。
3. 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則進行電費結算。
4. 結算依據主要包括:發電企業的實際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的實際用電量、合同結算電量、合同結算電價、合同偏差電量、偏差考核電價,合同結算費用、偏差考核費用等信息。
(九)交易憑證
綠電交易結算完成后,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根據綠電交易實際結算數據向電力用戶出具《浙江綠色電力交易憑證》。憑證將嚴格依照結算結果記錄結算電量,確保綠色電力綠色屬性所有權的清晰和唯一。
三、管理措施
(一)嚴格市場監管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杜絕擾亂市場交易秩序行為。
1. 浙江綠色電力交易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本方案未盡事宜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遵照《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在交易公告內明確,交易公告、交易合同需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備案。浙江電力交易中心需按月定期發布綠電交易結算情況等市場交易信息,對市場異常情況及時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和相關市場主體。
2.《浙江綠色電力交易憑證》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監制,交易中心負責憑證發放,并按月將發放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綠色電力交易憑證》用于證明電力用戶綠電交易的真實性,不得轉讓交易。在省內企業用電碳排放指標計算原則制定階段,《浙江綠色電力交易憑證》主動納入碳排放指標管理體系。
(二)強化信用監管
1. 將市場主體履約行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提供合同相關信息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2. 交易機構根據市場運營情況,建立市場信用管理機制。信用管理對象為參與綠電交易的電力用戶,按照結算電度電價與目錄電度電價的價差乘以交易電量作為信用保證額度,具體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實施。
四、其他事項
在具體執行中如遇問題和情況,根據實際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告,或與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聯系。聯系電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0571-87058255;浙江能源監管辦,0571-51102738;浙江電力交易中心,0571-5110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