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浙江平湖市綜合執法局為了解決新能源車主見樁不能充、有車位不能停難題,平湖市綜合行政執法隊機動分隊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執法人員依據《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權依據《條例》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燃油車占用公共充電樁車位的違法行進行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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