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業主能否在小區內長期租賃的停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設施?物業公司能不能管?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對業主在小區長租車位上能否安裝充電樁進行深入解析。
2019年,南山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2021年,原告雷某等多名業主作為涉案小區停車位的長期租賃者,擬在相應停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遂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卻遭到拒絕。物業公司稱,安裝充電樁行為屬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取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授權決議;小區業主委員會已出具會議紀要,要求地下停車場不允許私自安裝汽車充電樁;此外,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會導致管理混亂、浪費資源等問題。
雷某便向南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協助其辦理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相關事宜。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未明確約定協助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是否屬于服務范疇,現有法律目前亦未明確規定。電動汽車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符合我國倡導的“綠色、環保、節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參照相關文件及供電部門的相關意見,安裝自用充電樁設施具有較高的必要性。原告提交了證明其系涉案小區停車位長期承租人的證據,且被告對此予以認可,涉案地下停車場的權利人某房地產公司對該行為亦表示支持,因此,原告有權在其長期使用的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被告理應積極配合其辦理相關手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
此外,本案情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情形,亦非合同約定禁止的情形,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業主大會對此已作出相關決議。涉案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等所涉的用電條件、消防等問題是否符合安裝條件,應由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判斷。
因此,南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向原告雷某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并協助辦理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相關事宜。
該案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物業公司主動履行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