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6月1日)開始,由交通運輸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期兩周。
汽車租賃是滿足社會公眾個性化出行、商務活動、公務活動和旅游休閑等需求的交通服務方式。近年來,我國汽車租賃業呈現快速發展態勢,特別是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廣泛應用和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分時租賃模式(也稱汽車共享)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興起。據統計,目前全國有6301家汽車租賃業戶,租賃車輛總數約20萬輛,市場規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長。
在發展中,汽車租賃分出整日租、分時租賃等服務方式。但其有共同的發展特征和問題。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汽車租賃車輛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環保檢驗、報廢和購買保險。
租車人必須實名制查驗登記,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承租人,不應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方興未艾的分時租賃成為新的汽車租賃方式,目前北京市場上已有多家企業提供分時租賃汽車。由于其租還便利度高,不需要固定的還車點,早期,這種形式被人形象的稱為“共享汽車”。
但從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來看,交通部門鼓勵分時租賃。但要根據城市道路資源、停車條件等合理投放。
分時租賃經營者要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強化車輛組織調配,加強車輛日常管理,確保車輛安全和用戶資金、信息安全。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等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據了解,目前分時租賃企業40余家,車輛總數超過4萬輛,95%以上為新能源車輛。但總體來看,我國汽車租賃業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服務能力不足、法規政策建設滯后、企業經營風險較高、分時租賃新模式發展亟待引導等突出問題,與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個性化出行需求不相適應。
私家車能加入“共享汽車”嗎?交通部強調需變更成“租賃”性質
雖然對運營企業以及車輛都有要求,但社會上熱議的“私家車”能否參與“共享汽車”運營還是受到交通部的關注。交通部運輸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私車不能參與運營,但將車輛性質變更為“租賃”,也可從事分時租賃業務。
他進一步解釋稱,不同與私家車僅為家庭提供私人服務,分時租賃車輛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且以此營利,服務對象更加廣泛,使用強度通常比私家車高,需要在車輛技術性能、安全檢測、保險稅費等方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更好保護用戶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將私家車的車輛性質登記為“租賃”并符合當地有關規定,也是可以從事分時租賃業務。
據了解,“共享汽車”本質上利用了閑置的車輛,并通過互聯網來匹配供需信息,從而將這些資產實現最大化利用。但目前國內開展的“共享汽車”業務,車輛則來源于租賃公司,交通專家徐康明教授介紹,基于這種運營模式,交通部將這種形式定義為新型交通運輸客運服務,并加以規范。
“共享汽車”也要總量控制?專家稱北京至少需要2萬輛
征求意見稿由交通運輸部會同住建部制定,其中提出,鼓勵“共享汽車”發展,但要綜合考慮其在城市交通中的定位、停車管理等問題。在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前提下,研究建立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使其與其他出行方式協調發展。
意見稿中的表述是否意味著“共享汽車”也要像“共享單車”一樣總量控制呢?
交通運輸部運輸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分時租賃(又稱“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分時租賃使用小型客車,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種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
車輛投放機制應當考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點,對于城市道路資源緊張、環境約束趨緊的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車輛投放規模應與中小城市有所差別。
交通專家徐康明認為,北京目前開展的分時租賃還處于起步階段,車輛規模小,總運次在客運體系中微乎其微,其業務主要還在四環內開展。對改善基礎交通薄弱的遠郊地區,特別是城鄉聯絡區域市民出行結構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當前,北京分時租賃汽車規模大概2000輛,這一個規模與北京城市規模不符。”徐康明指出,北京近期應至少發展到2萬輛規模。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