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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2020年將建成32座充電站和15100根充電樁

發布日期:2017-03-15

核心提示:《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經2017年3月6日召開的贛州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20
 《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經2017年3月6日召開的贛州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2017年3月9日由贛州市發展和改革委以贛市發改能源字[2017]183號文件正式印發施行,標志著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市場準則正式出爐。
 
《管理細則》共分有七章三十五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規劃布局。提出了“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總體思路,和“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結合”的原則。第三章為建設管理。明確了充電設施建設主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具備的條件。第四章為運營管理。明確了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滿足的條件。第五章為政策保障。提出了通過包括財政補貼、價格政策、用地政策等手段來促進充電設施建設。第六章為監督管理。明確了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第七章為附則。
 
《管理細則》結合贛州電動汽車推廣進度、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提出以“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結合”為原則,推進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管理細則》明確充電設施建設投資,面向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社會資本,支持創新投資建設模式,原則上優先支持與贛州市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有戰略合作關系的市場主體參與充電樁建設和運營。
 
《管理細則》明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經市發改委備案,并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具備相應準入資質。首先應經工商注冊且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內容,注冊資本不少于 5000萬元;其次應具有 10 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并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制度,保證建設和運營安全;同時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十三五”期間在贛州市建設運營管理充電樁數大于2500 根,且新建充電樁數每年不少于500根。
 
《管理細則》規定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運營時間不得少于5年,期間不得擅自將充電設施轉包、轉讓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
 
《管理細則》的出臺,對規范贛州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市場,強化充電設施行業管理,助推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關于印發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改委,贛州、龍南經開區經發局,瑞金經開區經財局,贛州綜保區、蓉江新區經發局,市財政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市國土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消防大隊,市安監局,市人防辦,贛州供電分公司:
 
《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細則》業經2017年3月6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贛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3月9日
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助推贛州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可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三類。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居民用戶在自有產權或擁有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為其私人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交環衛、園區等內部場所建設,為特定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停車場、文體場館停車場、商業超市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加油加氣站、高速服務區、國省道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布局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四條 按照“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總體思路,結合我市電動汽車推廣進度、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以“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結合”為原則,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到2020年,全市建成32座充電站和15100根充電樁,基本建成平均服務半徑6公里的充電設施網絡服務體系。
 
第五條 鼓勵在現有公共停車場配建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在具備條件的加油站及高速公路服務區、國省道服務區配建公共快充設施。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充電設施建設投資,面向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社會資本,支持創新投資建設模式,原則上優先支持與贛州市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有戰略合作關系的市場主體參與充電樁建設和運營。
 
新建或改建的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電網工程由贛州供電分公司負責建設和維護,并不得向用戶收取接網費用;公用配電網接電點到充電設施配電設備,由充電設施投資者負責建設和維護。
 
第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建設標準、設計規范,應具備由第三方檢測機構(獲得計量認證 CMA 資質)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充電設施建設方應落實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主體責任。充電設施建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其中從事電力設施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八條 各類用途的充電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下同)。
 
新建的大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體育場館等)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按不少于規劃停車位數10%的比例建設或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
 
(二)已建(在建)建筑充電設施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應通過改造、加裝等方式建設充電設施。
 
第九條 個人在自有停車位(庫),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對于公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優先結合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建設獨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換電站。
 
在商業服務業設施、公共機構和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應當取得業主或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 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應當取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不得侵占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和配合充電設施建設,配合充電設施建設單位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
 
充電設施建設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立項手續,對于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充電設施項目實行審批制管理,非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充電設施項目立項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民用戶新建自用充電設施的,可不進行備案。企業投資新建獨立占地的110千伏及以下集中式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核準,企業投資的其它充電樁群及可移動小型充換電設施等建設項目由所在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備案。
 
(二)新建獨立占地的充電設施項目,核準或審批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相關并網報裝事項。其它充電設施項目備案時,建設方應提交由土地使用權者出具的同意書。
 
縣(市、區)發改委應簡化備案程序、縮短辦理期限,確保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相關項目備案數據每季度末,由縣(市、區)發改委統計上報市發改委。
 
第十二條 用電報裝
 
(一)居民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可不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報裝手續,需擴容的可直接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報裝手續;非居民個人充電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委托建設單位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出具的書面同意件后,可以作為獨立主體申請用電報裝。
 
(二)供電企業應當做好充電設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充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供電保障等工作,加強輸配電網的基礎投入、建設和改造,建立充電設施報裝及供電綠色通道,并負責按照國家《供電營業規則》制定和發布報裝業務的辦理程序及時限。供電企業應當制定充電設施報裝業務辦理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履行報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工程設計和審核、供用電合同簽署和竣工報驗等電力報裝流程。供電企業每季度應將本服務區內充電設施報裝數據上報同級發改部門。
 
(三)充電設施用電不得接入住宅小區為公建設施供電的低壓線路(指住宅小區用于向電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用設施供電的專用線路)。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資質管理。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經市發改委備案,并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建設運營: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內容,認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
 
(二)設置了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三)具有10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3人,高壓電工不少于2人),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制度,保證建設和運營安全。
 
(五)“十三五”期間在市內建設運營管理充電樁數大于2500個,且新建充電樁數每年不少于500根。
 
第十四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申請備案時,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備案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運營場地的合法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
 
(四)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碼、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等);
 
(五)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制度;
 
(六)自備案之日起每年建成不少于500根充電樁的承諾函;
 
(七)備案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方應當遵循國家有關建設、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服務標準,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建立充電運營管理體系,對充電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
 
(二)應按照國家標準對電能質量進行監測,不得因充電設施接入對公共電網安全及電能質量造成影響。
 
(三)應對所使用計量器具依法檢定或校準。
 
(四)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對充電設施進行檢修、試驗和維護,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對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五)應在充電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 對外營業的充電設施應由專業的運營企業運營管理,鼓勵有條件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七條 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投資建設單位應完成充電設施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整車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由法定計量機構出具的計量系統檢定證書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項目其它項驗收合格報告),并接入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由平臺管理單位出具接入確認材料),確保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實現充電設施信息集中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充電設施用戶應當按照充電設施的操作規定,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設施,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充電設施。
 
第十九條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
 
第二十條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核定的價格收費,并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充電收費應支持移動支付等多種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務發票。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升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服務水平。積極培育“互聯網+充電服務”等新興服務業態,鼓勵應用新技術、新模式。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第二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負責后期維護管理;運營時間不得少于5年,期間不得擅自將充電設施轉包、轉讓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如擅自發生轉包、轉讓行為的,由核準、備案機關按照《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及《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依法處理,并退還省、市財政補貼資金。
 
對不再經營、使用的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負責拆除,并向市發改委報備。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三條 符合《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省級補貼資金管理及發放暫行辦法》和我市相關規定的充電設施,可按照規定流程申請省級和市級財政補貼資金。
 
第二十四條 充電設施運營價格政策支持
 
(一)充電設施電費價格,按照《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發改商價〔2014〕786號)執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二)充電服務費價格,按照《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贛發改商價〔2014〕1309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單位在自有停車場內建設的充電設施向社會開放,可按照以上條款收取充電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充電設施建設土地政策支持
 
(一)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采取多種方式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公交場站、出租車公共停車場等場所配建及擴建充電基礎設施,各級政府應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二)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省內加油加氣站用地等多種供應模式,優先安排土地供應。對城市公交企業的充電基礎設施用地按《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3〕34號)文件要求提供土地。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采用 PPP 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設施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轄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物價局負責全市充電設施充電服務費、用電價格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市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資金的發放和監管,協同同級發改委部門做好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資金的申報。
 
第三十條 市、縣兩級城鄉規劃和建設部門負責新建及改擴建各類建筑物落實電動汽車停車位配建指標的監督審查。
 
第三十一條 市、縣兩級房管部門負責協調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幫助投資主體落實充電設施工程建設。
 
第三十二條 市、縣兩級科技、工信、質監、公安、消防、安監、人防、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做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贛州、龍南、瑞金經開區管委會,贛州綜保區管委會,蓉江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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