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的規范管理,促進電動汽車應用和產業發展,日前我市初步編制了《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及發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相關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將可申請補貼。
據介紹,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予補貼。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采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
《辦法》指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采取事后補貼方式,每年申報一次。申領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必須保證至少5年連續正常使用,如果在5年內不能正常使用的,對補貼資金予以追繳以及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補貼金額方面,《辦法》規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550元/千瓦的標準執行,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按100元/千瓦的標準執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300元/千瓦予以補貼,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按60元/千瓦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