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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將對軸距大于2.2米電動車按國標50%補貼

發布日期:2017-08-21

核心提示:武漢將對軸距大于2.2米電動車按國標50%補貼,免通行費/停車費減半
          8月17日,武漢市經信委就《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實施方案(2017—2020年)》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

《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實施方案(2017—2020年)》顯示,到2020年,重點培育和引進若干家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形成若干家新能源汽車研發中心和檢驗檢測機構,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新型生態,新能源汽車產值在全市汽車產業中占比達到5%以上。

2017—2020年度,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分別不低于3000輛、4000輛、5000輛、6000輛,累計達到18000輛,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居中部城市前列。

2017—2020年度,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交(直)流充電樁數量分別不低于3000個、3500個、4000個、4500個,累計達到15000個,能夠基本滿足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確,武漢市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大于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2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1:1的比例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

武漢繼續實行差別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新能源汽車在市內行駛時不受尾號限制,對從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車發放通行證,三環線內按照核定線路通行。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船稅等政策。對在武漢市注冊登記且納入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免收城市道路橋梁隧道ETC通行費用,城市道路停車收費實行減半征收政策。

關于《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實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的公示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24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支撐現代化、國際化、生態化大武漢建設,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委擬定了《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實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17年8月24日前以書面形式反饋至市汽車產業發展辦公室。

聯系電話:85319492  電子郵箱:sqccyb@163.com

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8月17日

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實施方案(2017—2020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24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支撐現代化、國際化、生態化大武漢建設,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新能源汽車界定

本實施方案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四部委出臺的《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文件精神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發展目標

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以汽車產業轉型發展為導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為抓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分時租賃等商業模式創新為載體,全面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力爭將武漢市建設成為全國領先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發展基地。

(一)產業發展。到2020年,重點培育和引進若干家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形成若干家新能源汽車研發中心和檢驗檢測機構,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新型生態,新能源汽車產值在全市汽車產業中占比達到5%以上。

(二)推廣應用。2017—2020年度,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分別不低于3000輛、4000輛、5000輛、6000輛,累計達到18000輛,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居中部城市前列。

(三)基礎設施。2017—2020年度,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交(直)流充電樁數量分別不低于3000個、3500個、4000個、4500個,累計達到15000個,能夠基本滿足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

(四)監管平臺。2017年,建立為政府服務的第三方監管平臺,及時匯總整理企業報送數據,對接國家監管平臺,并通過該平臺對全市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

三、工作任務

(一)積極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

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空間布局規劃,形成若干個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產業項目集聚區。圍繞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兩條技術路線,策劃建立產業項目庫,引進若干家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電池、電機、電控)龍頭企業。加大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力度,力爭在純電動汽車電池、電控、電機及氫能源全產業鏈等核心技術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培育若干家在新能源汽車細分領域具有影響力的自主品牌企業。重點引進、培育與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配套的檢驗檢測機構,打造面向國際的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檢驗檢測基地。

(二)創新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

 積極構建以新能源汽車商業模式創新帶動產業化發展的生態系統,支持新能源汽車網約和分時租賃等服務模式創新發展,促使運營企業資源共享,建立分時租賃企業聯盟,協作開發應用統一的分時租賃服務平臺,實時提供網絡預約服務。鼓勵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在漢構建新能源汽車網約車及分時租賃等運營平臺和數據中心,推動運營企業在漢設立總部,將分時租賃服務模式向全省、全國乃至全球拓展。鼓勵社會公共服務單位和部門租賃使用新能源汽車,從需求側破解制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瓶頸。

 (三)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進一步完善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研究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科學布局和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加快推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標準化工作,落實新國標,重點解決充電運營企業之間信息、支付等環節的不兼容問題。加大重點區域和單位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制定大型住宅社區、重點商場、酒店、公園、大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重點區域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鼓勵政策。建立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常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工作。

(四)建立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

建立集新能源汽車監測、充電設施監測和數據采集、分析研究、應用服務為一體的第三方監測管理平臺,加強對全市新能源車輛和充電基礎設施的監管。督促全市新能源汽車生產、運營企業建立企業監控平臺,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對接武漢市、湖北省和國家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

(五)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

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和湖北省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制定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支持政策。對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于地方財政配套補貼;實行差別化的交通管理措施,給予便利通行;在稅費、電價、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于地方優惠政策;將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鼓勵政府公務(含司法部門)、公交、通勤、出租、環衛、綠化、物流等公共服務部門采購使用新能源汽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武漢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審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重要方案、政策和重大事項,統籌協調工作中重點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廣辦),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辦公,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領導小組議定事項的督辦和工作計劃的落實。

(二)落實工作責任

市、區相關部門要按照《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責任分工表》要求,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目標任務列入單位或部門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政策配套細則,全面予以落實完成。各相關運營單位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總體要求,抓緊推動各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工作。

(三)強化檢查考核

市推廣辦要按照目標任務分工要求,對各部門、各單位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監管平臺建設運營、配套政策制定落實和產業化推進效果等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或有關部門開展核查和抽查,每年底進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形成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

(四)營造良好環境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和接受程度,形成社會機構、公眾易于接受、樂于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優化充換電設施建設、車輛上牌、補貼發放、優惠政策落實等程序、流程,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個人)和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個人)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2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文件要求,經研究,制定以下政策:

一、本通知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定義要求的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下同)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對于在本市購買、在本市車輛管理所完成注冊登記并在本市運營,且已獲得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武漢市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大于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2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1:1的比例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

三、社會力量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符合武漢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空間布局規劃要求,且驗收合格的交(直)流充電站(樁),按照項目投資額和充電樁功率給予補貼。

四、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公共機構新增和更新公務用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每年更新或新增車輛的40%以上應采購新能源汽車。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

五、繼續實行差別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新能源汽車在市內行駛時不受尾號限制,對從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車發放通行證,三環線內按照核定線路通行。

六、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船稅等政策。

七、對在我市注冊登記且納入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免收城市道路橋梁隧道ETC通行費用,城市道路停車收費實行減半征收政策。

八、鼓勵從事新能源汽車運營或租賃服務的企業在漢設立總部,對于運營平臺和數據中心設在武漢,采取網約車和分時租賃模式運營新能源汽車的經營性企業,按照總部經濟有關政策給予支持。

九、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在用地指標、土地預留、土地征用、土地供應等方面按照電網項目建設用地給予保障和優惠。

十、城市新建小區和公用大型停車場按照20%的比例規劃和配置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不得隨意占用和破壞。

十一、落實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扶持性電價政策,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有關政策參照本通知執行。


 
關鍵詞: 武漢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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