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強調,對騙補、車輛出現安全故障給社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以及不按本辦法履行承諾的,應取消登記并在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網站公布。同時,在收回地方補助資金的同時,參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在相關媒體進行公告,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相關程序拉入黑名單。
摘取通知中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的登記流程如下:
(一)申請提出
新能源汽車銷售商需向新汽推辦提交:
1.登記申請書(見附件1);
2.營業執照副本、個人或法人身份證明材料;
3.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生產廠家公章)和新能源汽車銷售授權委托書;
4.遠程監控系統已接入國家監控平臺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按地方政府要求能夠隨時接入地方政府監控(或數據)平臺的承諾書;
5.經營場所、辦公設施的圖片資料。
(二)符合條件性審核
新汽推辦對提出申請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后,對符合條件的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擬申請登記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進行符合條件性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1.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相應的設施設備;
2.登記申請書的真實性和對內容的履行、承擔能力;
3.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4.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售后服務、應急保障體系。在我市具有合法授權、布局合理、滿足市場需求的維修保養網點,維保網點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配備一定數量的快速充電設施;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時處置,并組織做好相關應急宣傳培訓工作;
5.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對乘用車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商用車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且均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
6.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企業作為主體責任者,應制定動力電池系統回收實施方案,并按承諾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7.生產企業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對消費者負責;
8.對于非個人用戶的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在我市取得銷售和運營許可,且屬于自銷自用的,除對第四條第一款提出的5項內容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其余的不做硬性要求,由運營企業和汽車生產企業根據購銷合同自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