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2日,國家發改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于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加強汽車產能監測預警、規范汽車產業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闡述汽車投資管理的意見。意見要求,加快國有汽車企業改革步伐,鼓勵企業兼并重組和戰略合作,提升產業集中度,推動僵尸汽車企業退出市場,加強汽車產能發布和預警,引導企業和社會資本合理投資。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新能源汽車
今年4月,工信部、發改委和科技部等三部委發布的《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明確提出,以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作為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的突破口。6月13日,工信部相繼發布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和《國家車聯網產業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2017年)》的征求意見稿,可見國家對加快發展這兩個行業的力度著實不小。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最新統計的數據顯示,在政策的大力推動下,新能源汽車行業繼續高速發展。2017年5月,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5.1萬輛和4.5萬輛,同比分別增長38.2%和28.4%。1~5月,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14.7萬輛和13.6萬輛,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1.7%和7.8%。《意見》中,對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提出,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企業進入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生產領域。引導現有傳統燃油汽車企業加快轉型發展新能源汽車,增強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內生動力。結合產業發展水平,不斷完善新能源汽車投資項目技術要求和生產準入規范條件,鼓勵企業提高新能源汽車產業化能力和技術水平。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國際技術、資本、人才等資源提升國內新能源汽車產業化水平。《意見》中再次重申了《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對新建中外合資轎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中外合資企業數目的規定僅適用于傳統燃油汽車,即新建中外合資純電動乘用車企業投資項目按照《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辦理核準,不受《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資主體自行決定。
對于申請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包括現有商用車企業生產純電動乘用車)投資項目,應符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號令)的要求。申請新建純電動商用車企業(包括現有乘用車企業生產純電動商用車)投資項目,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企業具有完整的研發經歷、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擁有整車及驅動控制系統、動力蓄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及輕量化等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建設內容包括高性能動力電池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整車(車身成型、涂裝、總裝等)生產體系;新建企業具有產品質量保障、銷售和售后服務、運營監管等能力,擁有擬生產產品的注冊商標和品牌所有權;擬生產產品的能耗、續駛里程等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現有純電動汽車企業申請建設擴大生產能力的投資項目,上年度產能利用率應高于全行業平均水平。
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車產能
在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方面,《意見》中提出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建獨立法人傳統燃油汽車整車企業投資項目;現有汽車整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投資項目;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存在的現有汽車整車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址新建投資項目。
對現有汽車整車企業申請建設擴大傳統燃油汽車生產能力投資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上兩個年度產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業平均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車產量占比高于全行業平均水平;上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高于3%;產品具有國際市場競爭力。而對于現有乘用車企業申請建設擴大傳統燃油汽車生產能力投資項目更加嚴格,除滿足上述條件外,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還應滿足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意見中指出,新建專用汽車企業投資項目不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規定的其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投資項目,調整為報送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加快淘汰落后產品和僵尸企業
在規范汽車產業監督管理方面,意見中提到首先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立汽車投資項目管理和汽車生產準入管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產品準入標準和行業規范條件,提升行業監管能力和效率。推動汽車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通過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在汽車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領域,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
其次是要健全行業退出機制。加快淘汰落后產品和僵尸企業。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進行為期兩年的特別公示管理。被特別公示的企業應接受保持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的核查,符合要求的,取消特別公示;特別公示期滿未達到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暫停其生產、銷售活動。
另外還要落實監督管理責任。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意見》的規定,健全核準、備案的規則和程序,依法依規辦理汽車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將核準備案信息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汽車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準確掌握汽車投資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和企業發展情況,為企業做好投資服務工作。
值得關注的是,在加強汽車產能監測預警方面,《意見》提出建立汽車產能信息報送制度和加強汽車產能發布和預警。要求汽車整車、發動機、車用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將上年度相關產品產量、建成產能、在建產能和規劃產能等情況,于每年1月底前上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另外,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行業協會和相關機構建立年度汽車產能核查和信息發布工作機制,及時發布汽車產能變動信息,加強產能預警,引導企業和社會資本合理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