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安徽合肥市經信局發布《合肥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其中提到對新投入的換電站配建的儲能設施(儲能容量不超過換電站充電模塊額定功率)按儲能設施電池容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400元/kWh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細則》同時提出其他幾種獲得補貼的應用:
對符合要求的獨立式換電站、換電柜,按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800元/kW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個站點最高200萬元;
對具備儲放功能的移動充電設施(儲能容量不超過300kWh),按移動充電設施電池容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400元/kWh的一次性投運補貼;
對接入市級充換電數據監管平臺的換電站(含配建儲能設施)、換電柜、移動充電設施運營商,按政策年度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第一年不超過0.4元/kWh、第二年不超過0.2元/kWh的充電服務費補貼,享受補貼的換電運營商收取的換電服務費上限不超過0.6元/kWh(含補貼在內),單個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細則》還明確,可獲得補貼的儲能設施需向換電設施提供充電服務,同時要求儲能、移動充電設施需提供具有CMA和CNAS檢測資質機構出具的第三方報告,內部電池需符合GB/T36276《電力儲能用鋰離子電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