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改委微信公眾號12月30日消息,為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上海市于2018年2月制訂了《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18]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明年1月1日后是否能夠繼續申請免費專用牌照?
《實施辦法》明確,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非營運、且個人名下無在本市注冊登記新能源汽車的,本市免費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實施辦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為確保政策的連續性,繼續支持本市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經研究,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本市繼續免費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消費者在上述期限內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非營運,且符合《實施辦法》有關標準和要求的,可通過原渠道和程序申領。具體信息可向各大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咨詢。此外,本市正在抓緊研究新一輪新能源汽車政策,總體上將繼續支持市民使用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將按程序及時公開發布。
哪些消費者可申領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
依據《實施辦法》規定,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其中個人用戶是指信用狀況良好、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自申請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下列人員:(一)本市戶籍居民;(二)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注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信用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包括:1.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2.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