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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及推廣應用(征求意見稿)發布

發布日期:2016-10-10

核心提示:云南省工信委發布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征求意見稿)和云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公示。規劃顯示

9月26日,云南省工信委發布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征求意見稿)和云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公示。規劃顯示,到2018年,形成年產20萬輛新能源汽車能力,其中乘用車15萬輛、客車3萬輛、專用車2萬輛;累計產銷新能源汽車8萬輛,實現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及相關配套產業年銷售收入達350億元,增加值90億元;到2020年,形成年產50萬輛新能源汽車能力,其中乘用車40萬輛、客車6萬輛、專用車4萬輛;累計產銷新能源汽車18萬輛,實現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及相關配套產業年銷售收入達800億元,增加值200億元。

在充電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方面,2018年,全省建成集中式換充電站200座,分散式充電樁10萬個以上;2020年,全省建成集中式換充電站350座,分散式充電樁16.3萬個以上,形成較為完善的充電設施網絡,其中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車站、大型公共服務場所等實現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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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著力推進重點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云發〔2016〕11號)精神, 加快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積極培育我省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工業轉型升級發展,根據全省產業發展工作會議有關要求,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研究編制了《云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征求意見稿)和《云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現予公示,公示期為9月26日至9月30日, 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在公示期內向我委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及電話:金敏光 0871-63513559

電子郵箱:yngxzb@163.com

附件: 1.云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征求意見稿)

2.云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9月26日

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精神,促進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制定政策措施如下,政策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一、產業發展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項目建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省內建設的整車和關鍵零部件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對投資整車和動力電池達到一定數額的重大項目,按“一企一策”方式,單獨研究項目用地、資金補助、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廳)

(二)支持企業準入和新產品開發。對新進入國家《車輛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一次性補助500萬元,對新進入國家《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一次性補助200萬元。新能源汽車企業開發新車型且實現市場銷售的,每增加一個乘用車產品目錄補助100萬元,每增加一個其它類別車輛產品目錄補助50萬元,對單個企業補貼5個產品后開發的新產品,補貼標準減半。支持帶動省內配套企業發展,動力電池企業取得國家準入后一次性補助500萬元。(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信委、省科技廳)

(三)加大科技攻關支持力度。發揮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等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推進動力電池關鍵材料、電池系統等共性、基礎技術研發,支持對動力電池數字化制造成套裝備的研發和生產,積極提升車用電機、電控等關鍵部件的技術水平和配套能力。將相關項目列入全省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庫,給予相應的資金扶持。(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四)組織實施產業技術創新工程。加強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平臺建設,依托新能源汽車重點生產企業、具有較強研發實力的科研機構,支持在新能源汽車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領域組建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加強檢驗檢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對新能源汽車企業新認定的國家級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及省級研發平臺,分別給予一定的一次性補助;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組建研究院、實現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的企業或單位給予一定獎勵。(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五)研究制定我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車產業及技術標準,支持省內企業加快研發適合符合云南復雜條件的新能源車型,鼓勵省內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及用戶采購符合我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車技術標準的產品。(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質監局、省科技廳)

二、充電設施建設

(六)從2017年起,全省明確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充電設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必須全部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以及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等公共建筑類項目,要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的30%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能源局、云南電網公司)

(七)將充電設施納入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原則上要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20%的比例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鼓勵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有條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電樁。加快建立充電基礎設施的道路交通標志體系,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蓋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絡。(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交通廳、省商務廳)

(八)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現有小區的充電設施建設,云南電網公司、云南能投等骨干企業,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對老舊小區的充電設施進行改造或新建。落實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有關政策,對充電設施建設投資(不含征地費用)給予15%的財政補貼,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撥付。財政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資金和各州市配套資金統籌安排。(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委、省科技廳,云南電網公司、云南能投集團)

(九)充電設施新增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在年度新增用地計劃給予優先保障。(責任單位:省國土廳、省能源局)

(十)鼓勵在已建成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單獨新建的贏利性充電站項目用地,可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公用設施用地可按照劃撥方式供地;與新建停車場配套的充電設施用地,納入停車場用地一并供應;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改建、加裝充電設施的,不再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國土廳)

(十一)嚴格執行國家已出臺的新能源汽車用電價格政策(發改價格〔2014〕1668號),鼓勵云南省配售電公司和各類社會資本合作,對省內充電設施集中供電。(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能源局,云南電網公司、云南能投集團)

(十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按照我省現行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標準由各州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利用我省清潔水電優勢,確保充電價格明顯低于全國其他省市標準;充電服務費標準上限遵循“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于燃油(燃氣)汽車使用成本。(責任單位:省物價局)

(十三)電網企業要積極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新能源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責任單位:云南電網公司、省能監辦)

(十四)將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納入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及綠色交通體系指標,并作為加分項納入該標準和指標。對于住宅小區業主要求建設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公司要積極配合,不得借機收取費用。(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環保廳)

三、推廣應用

(十五)設立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省級財政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配套補助,中央財政和省內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如補貼總額高于銷售價格的60%,按最高補貼額度標準,扣除中央補助后,剩余部分按照“省市共擔”的原則分別予以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發改委)

(十六)實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政策。建設省級新能源車監測平臺,申報省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運營企業、私人用戶的相關車輛運行數據及充電基礎設施運行數據接入省級監測平臺,依據新能源汽車的車輛類型和運營里程,給予相應的運營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發改委)

(十七)對省內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實行備案登記,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和運營補貼資金的發放對象是通過省級備案登記和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發改委、省質監局)。

(十八)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要帶頭購買新能源汽車,領先社會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公務出行租用新能源汽車。從2017年開始,省本級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新增或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到2020年達到80%;省屬國有企業參照上述標準執行。(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資委)

(十九) 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到2020年,昆明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出租車和城市物流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麗江、玉溪、大理、曲靖、紅河、楚雄6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應分別達到10%、15%、20%、25%和3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版納分別達到5%、10%、15%、20%、25%。怒江、迪慶、臨滄結合當地充電基礎設施情況自定。(責任單位:省交通廳、省科技廳、省環保廳)

(二十)積極推動社會租賃車輛應用純電動汽車。鼓勵新型公共交通服務企業應用純電動汽車開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務,對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形成有效補充。(責任單位:省交通廳、省科技廳、省發改委)

(二十一)鼓勵社會資本、國有大型企事業單位投資新能源汽車的旅游、客運等運營線路,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社會租賃服務。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線路營運和租賃服務,涉及行業許可管理的,要優先發放相關專用許可證照。(責任單位:省交通廳、省旅游局、省國資委)

(二十二)各地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及商場、旅游景點等必須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比例不得低于5%。新能源汽車在公共停車場、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停放費用減半,省內高速公路通行費用減半。對今后省內出臺機動車限行、限購的城市,新能源汽車不受此限制(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物價局、省交通廳、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省旅游局)


 
關鍵詞: 新能源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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