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以來,包括東北三省在內的多個省份實施了有序用電,引發各方的廣泛關注。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電力央企采取了一系列積極主動的舉措,供電緊張形勢趨于緩解,但此次事件的發生仍值得深思。
著眼長遠,要抓住“一個根本、兩個出發點”
從政府部門、能源企業與社會媒體的回應與分析來看,目前比較客觀的原因大抵包含以下三點:一是電煤庫存與燃氣供給偏緊,價格上漲,導致發電企業成本上升,煤電機組出力和持續性不足;二是在消納新能源發電的過程中,由于新能源波動性、間歇性特點,導致全網新能源出力較小,加劇了電力供需緊張形勢;三是部分省份為完成能耗“雙控”目標進行了“一刀切”式的限產和“運動式”減碳。
上述原因雖然能夠對當前能源供需緊張形勢直觀地進行解釋,但在我國努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加快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的背景下,突然集中出現大規模能源供需緊張的形勢,一些問題需要引起注意。

不同主體之間復雜的利益沖突需要引起注意
碳達峰、碳中和是對我國能源行業乃至社會經濟生產關系和利益格局進行的一次重大調整。調整過程中必然暴露出各主體之間復雜的利益沖突。
中央與地方之間:克服經濟轉型期的陣痛,堅定不移地走高質量發展之路是我們的唯一出路。減碳與產業升級作為國家既定政策,實現此目標不應附加任何條件。當前所面臨的困局應當倒逼社會順勢前進,而不能逆勢回走。地方更應當保持定力,用壯士斷腕的決心提高經濟發展質量,淘汰落后產能。此次限電問題集中爆發,一方面是因為部分地方對能耗“雙控”的認識不全面,出于短期政績的考慮在政策上選擇簡單執行,導致政策執行出現偏差。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個別地方通過各種辦法,借機向中央爭取更大的減碳空間與發展利益。因此,決不能因地方多元利益訴求干擾全國經濟轉型的決心,要實現“全國一盤棋”。
地方與地方之間:時至今日,協調地方之間的發展利益問題已經刻不容緩。我國能源生產與消費存在空間上的不平衡是客觀存在的。長期以來,為了彌合這種不平衡,我國推行了“西電東送”等多項政策推動能源資源從富集地區向消費地區輸送。但是,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能源商品屬性不明確,依靠政策既不能完全疏導能源送出地生態環境與資源消耗的成本,也不能滿足發展利益需求,導致能源送出省份缺少向能源消費省份輸送能源的積極性,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利益保護主義。此次限電事件集中爆發雖然直接由煤電缺口引起,各省真實情況不得而知,但也不排除個別地方會因保護主義的消極心態夸大事實,以防止后續因上級政策施壓而承擔過多責任義務,觸及本地區利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地區之間的不平衡。
新能源與傳統能源之間:立足煤炭作為我國主體能源的基礎事實,客觀認識不同能源品種之間的互補關系。能源安全來源于不同能源之間的梯次利用與相互補充,單一的能源結構難以形成穩定的能源供給格局。在當前減碳的政策形勢下,“新能源優先”一定程度上被用不恰當方式渲染為一種“政治正確”,煤炭行業“動輒得咎”,各地對能源品種的轉換和退出煤電存在過激、過急、過快的情形,導致煤炭行業發展面臨極大困難。
但是,從當前的能源發展階段看,煤電依然是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根本支撐,其他發電方式替代煤電還需要一個“先立后破”的過程。新能源與煤炭行業發展利益的過度不平衡,會使不同能源品種之間的關系更加割裂,不利于形成相互補充、相互替代的穩定的能源供需格局,進而對我國能源安全穩定與轉型發展產生負面作用。
能源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此次限電事件廣受社會輿論關注,不僅對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影響,更是引發了社會公眾對長期以來電力投資有效性的質疑。社會資源具有有限性,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背景下,大量社會資本被用于能源轉型與新能源發展相關的產業投資,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其他行業發展資源的充裕程度。但在社會資源的“高投入”與“限電”所表現出的“低回報”對比之間,其他行業對能源發展的優先性會產生質疑。若能源供需緊張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甚至常態化影響民生,必然會引發更多反對的聲音,對國家能源轉型與新技術的持續投入產生更大阻力。屆時,能源行業發展利益與其他行業發展利益之間發展不平衡的矛盾會更加激化,使能源轉型的決策左右為難。


著眼長遠,要抓住“一個根本、兩個出發點”
解決能源供需問題,短期內需要采取應急措施保障基本供應,著眼長遠則需要抓住“一個根本、兩個出發點”。一個根本是保障民生;兩個出發點,一是市場,一是法治。
保障民生是根本。在我國當前的發展環境下,任何社會變革都不能以犧牲民生作為代價,安全穩定的能源供給既是民生的基本保障,也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下最大的政治。
不斷完善市場機制,提升能源依法治理水平。關于回歸能源商品屬性、健全能源價格機制、理順能源品種和區域間的成本補償機制等問題已在業內討論不少,但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在高度重視能源市場發展的同時,對能源法治的重視也刻不容緩。當前,在缺乏能源上位法的情況下,能源立法穩定性不足,市場主體權利義務邊界不明確,監管部門執法裁量空間較大,導致政策制定與監管行為頻繁,存在一定的“隨意性”。能源法治水平不足讓市場主體感到無所適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少社會矛盾。長遠來看,在能源治理過程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法將是緩和各方利益沖突的有效手段。一方面,通過民主立法的方式在各方利益主體有效協商的前提下穩定能源投資主體的利益秩序,保障市場的有序運行與良性健康發展,可以收“定分止爭”之效;另一方面,推動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審慎行使監管權力,減少政策的不可預期性。這對提升能源監管部門的社會公信力具有重要積極作用,是推動能源轉型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