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廣州市工信局發布《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意見稿》),對2018年6月開始實施的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相較于2018版,《修訂意見稿》中補貼標準出現很大降幅,也在管理上做了很多細化規定,以期讓補貼能切實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避騙補。自充電基礎設施納入新基建以來,這是第一個地方補貼標準的調整。隨著新基建的推進,地方層面或將出臺更多響應政策。

補貼降低,鼓勵小區公共停車區域充電設施建設
補貼金額的降低是《修訂意見稿》最大的變化。直流充電樁的補貼由過去的550元/千瓦補貼標準調整為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則由按照150元/千瓦降為60元/千瓦。值得關注的是換電項目的標準并沒有降低,仍降按照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可以看到,換電仍將是廣州充電基礎設施重點鼓勵的發展方向。
《修訂意見稿》特別提出,為鼓勵住宅小區露天公共停車區域充電設施的建設,補貼標準相比其他區域的充電設施予以適當提高。在使用層面,管理部門還是希望能在居民區內興建充電樁,以便引導消費者更合理使用峰谷電量充電,同時引導充電服務運營商在住宅小區內開辟公共充電樁,以提升充電樁的使用效率。但個人自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并不在補貼范圍內。
此次《修訂意見稿》有效期將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較2018年標準又延后了三年。
加強監管,多項措施杜絕騙補
近年來,隨著地方對充電基礎設施的重視,企業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熱情不斷高漲,雖然有些“僵尸樁”與規劃合理性等因素有關,但也不乏企業利用建設充電樁“騙補”。《修訂意見稿》特別提出,充電設施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安裝,投資建設方須保證當年獲得補貼的直流、交流和換電設施在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上顯示的各總功率數正常運行保持至少5年(從獲得補貼的當年起算,含獲得補貼當年)。其中,交流的功率數可由直流的功率數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直流可以替代5千瓦的交流),交流的功率數可由換電的功率數按1:2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換電可以替代25千瓦的交流),直流的功率數可由換電的功率數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換電可以替代5千瓦的直流)。《修訂意見稿》還將原來的運行總功率由原來的2000千瓦調整為5000千瓦,提升了充電站的規模門檻。
利用信息化的管理平臺監管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推動充電樁使用率的提升,也可以杜絕騙補。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新基建加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新能源汽車使用便利性的同時,一定要杜絕盲目建設、甚至騙補,浪費充電基礎設施資源。從廣州的《修訂意見稿》看,地方政府已經注意到相關問題,并不斷提升監管手段,推動充電基礎設施的使用效率提升。
此外,《修訂意見稿》還制定了明確的不達標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的退回標準,要求第1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100%政府補助資金;第2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80%政府補助資金;第3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50%政府補助資金;第4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20%政府補助資金;第5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10%政府補助資金。對于充電樁的監管將納入5年的長效監管機制中,避免僵尸樁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