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公用充電樁建設,將獲補貼!近日,重慶市能源局、重慶市財政局發布關于2019年申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符合要求的充電運營企業將最高發放每千瓦400元的建設補貼。

申報對象為符合《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渝發改能源〔2017〕1264號)的充電運營企業。
申請補貼標準包括,對全市范圍內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分時租賃車、物流車、環衛車專用直流充電基礎設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公用直流充電基礎設施,給予400元/千瓦建設補貼;其他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服務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樁數量不少于4個,其他充電樁數量不少于6個),給予直流3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建設補貼。
符合條件的充電運營企業將申報資料按上述順序一式四份裝訂成冊,所有紙質文件掃描刻錄光盤后,分兩批次分別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15日17:00前報送至市能源局電力處,逾期不再受理。
審議通過的補貼對象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將組織復核。如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則取消該充電運營企業本次及后續申報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補貼對象,直接撥付補貼資金。

申報對象為符合《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渝發改能源〔2017〕1264號)的充電運營企業。
申請補貼標準包括,對全市范圍內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分時租賃車、物流車、環衛車專用直流充電基礎設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公用直流充電基礎設施,給予400元/千瓦建設補貼;其他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服務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樁數量不少于4個,其他充電樁數量不少于6個),給予直流3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建設補貼。
符合條件的充電運營企業將申報資料按上述順序一式四份裝訂成冊,所有紙質文件掃描刻錄光盤后,分兩批次分別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15日17:00前報送至市能源局電力處,逾期不再受理。
審議通過的補貼對象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將組織復核。如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則取消該充電運營企業本次及后續申報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補貼對象,直接撥付補貼資金。
附:申報條件:
(一)、建設備案手續齊全;
(二)、按程序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三)、2019年10月15日前建成投運且未獲得過建設補貼;
(四)無條件接入重慶市電動汽車與充電設施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監測平臺”)并進行數據交換;
(五)充電基礎設施實時在線率不低于90%;
(六)具有保障設備安全穩定運營的相關專職技術人員和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
(七)未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
(八)滿足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準體系項目表(2015年版)》有關標準;
(九)建設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符合《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渝發改能源〔2017〕1264號)。
企業需要準備的申報材料:
(一)充電運營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備案文件復印件;
(二)充電基礎設施設備購置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三)重慶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
(四)企業承諾書(見附件2);
(五)充電運營企業開戶行、銀行賬號等信息;
(六)對于申報主要為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分時租賃車、物流車、環衛車服務的專用直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的,充電運營企業還須提供簽約站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七)其他相關材料及說明。
《通知》要求以上材料均須加蓋充電運營企業鮮章。充電運營企業還應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電費繳納憑證等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的證明材料、運營管理制度及運營維護記錄、運營能力證明等相關資料供現場查驗。
(一)、建設備案手續齊全;
(二)、按程序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三)、2019年10月15日前建成投運且未獲得過建設補貼;
(四)無條件接入重慶市電動汽車與充電設施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監測平臺”)并進行數據交換;
(五)充電基礎設施實時在線率不低于90%;
(六)具有保障設備安全穩定運營的相關專職技術人員和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
(七)未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
(八)滿足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準體系項目表(2015年版)》有關標準;
(九)建設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符合《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渝發改能源〔2017〕1264號)。
企業需要準備的申報材料:
(一)充電運營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備案文件復印件;
(二)充電基礎設施設備購置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三)重慶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
(四)企業承諾書(見附件2);
(五)充電運營企業開戶行、銀行賬號等信息;
(六)對于申報主要為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分時租賃車、物流車、環衛車服務的專用直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的,充電運營企業還須提供簽約站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七)其他相關材料及說明。
《通知》要求以上材料均須加蓋充電運營企業鮮章。充電運營企業還應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電費繳納憑證等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的證明材料、運營管理制度及運營維護記錄、運營能力證明等相關資料供現場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