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美國至少有五個州——佐治亞、伊利諾伊、馬里蘭、馬薩諸塞和田納西——提起的一系列法規議案將僅準許汽車制造廠商在公共道路上部署自動駕駛汽車技術。這意味著 Uber 和 Waymo(原谷歌自動駕駛汽車項目獨立成立的公司)等公司將無法在這些州運行自動駕駛汽車,因為他們目前雖然在開發自動駕駛汽車技術,但都沒有從事汽車生產。
通用雪佛蘭tahoe自動駕駛車
這些法規提案效仿的是密歇根州法規提案中的“SAVE項目”。密歇根州2016年12月9日出臺了美國首部全面的自動駕駛法規,涉及自動駕駛汽車的測試、銷售、應用各方面。但其中的“SAVE 項目”規定:授權符合條件的汽車制造廠商面向公眾運營隨選自動駕駛汽車網絡。(隨選自動駕駛汽車網絡,即類似于Uber的網約車服務。)
關于如何被認定為汽車制造廠商,具體要求如下:
(A) 法人在美國制造自動駕駛汽車,并且車輛經過認證,符合聯邦現行的所有機動車輛安全標準。
(B) 法人的自動駕駛汽車在使用自動駕駛系統、并配備測試駕駛員的情況下,在美國公共道路上行駛的總里程至少達到 100 萬英里。
(C) 法人具有保險、擔保合約或公司自保的正式法律文件,最低保額為 100 萬美元,并需按交通部要求提供相關保險、擔保合約或公司自保證明。
“SAVE 項目”遭到所涉諸科技公司的抗議,最終密歇根州又出臺了一項折衷的法案:如果谷歌、Uber 、蘋果等公司與汽車廠商合作開發和生產汽車,或其汽車雛形得到美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 的批準,則將準許這些非傳統汽車廠商在公共道路上測試和部署車輛。
但到目前為止,佐治亞、伊利諾伊、馬里蘭、馬薩諸塞和田納西州的議案并不包括類似折衷內容。
誰是這些限制條件的幕后推手?
根據美聯社的報道,有四個州的議員表示,是通用公司的政府關系疏通人員要求他們提起立法議案。這些議案為引入自動駕駛汽車隨選共乘服務制定了規劃,但要求這些車輛必須為汽車廠商所有。
通用汽車把共享出行作為重要戰略,增加個人出行服務品牌“Maven”,將自身在共享服務領域的多個項目統一歸于該品牌下進行整合與拓展。投資美國第二大網約車服務提供商Lyft,雪弗蘭Bolt電動車將與Lyft聯合部署應用于共享出行領域。
對于試圖打壓其他品牌一事,通用公司予以否認。通用政府關系疏通人員 Harry Lightsey 表示,立法者們提起這些限制性議案是自發性的,并非出于通用公司授意,但通用公司支持對自動駕駛汽車的部署資格進行限制,因為“公眾對這項技術的認可非常重要,如果讓難以確保安全性的公司在街道和公路上運用這項技術,可能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
但多名議員向美聯社透露,通用公司的政府關系疏通人員曾要求他們仿效密歇根州的法規提起議案。
伊利諾伊州眾議員——民主黨人Mike Zalewski 表示,他是在與通用公司溝通后提起的議案。根據伊利諾伊州的記錄,通用公司曾為Zalewski 提供2000美元競選獻金。通用公司為這項議案的聯合提起人——共和黨眾議員 Tom Demmer 提供過2500 美元,為州參議員——民主黨人 Martin Sandoval 提供過3500 美元。
馬里蘭州參議員 William Ferguson 表示,他之所以提起議案,一部分原因正是出于通用公司的要求,因為他希望通用能擴建在巴爾的摩附近的傳動裝置工廠,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據他透露,通用公司政府關系疏通人員對他說,“如果能出臺更有利的(自動駕駛汽車)開發和測試法規,公司一定會優先考慮在馬里蘭州進行擴建”。美聯社就傳動裝置工廠一事詢問了通用公司,隨后Ferguson 參議員希望能澄清自己的言論,他表示通用公司并沒有明確地承諾會擴大運營規模。
田納西州參議員——共和黨人 Mark Green 希望能達到一個折衷的結果。他表示,對于自己遭到反對的措辭,他“會考慮各方的意見”。通用公司曾向 Green 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提供3000 美元。在提起法案的一個月之前,田納西州眾議院議案發起人——共和黨人 William Lamberth 二世曾接受過通用公司提供的2000 美元政治獻金。
Zalewski、Lamberth表示政治獻金與他們提起議案的決定沒有任何關系,Green、Demmer和 Sandoval 并未對關于政治獻金的問題做出回應。
通用公司政府關系疏通人員還曾敦促其他各州的議員提起類似的法案。但多名議員表示,盡管通用公司提出了要求,但他們也沒有提起法案,因為他們覺得這樣的內容有損競爭的公平性。
科羅拉多州眾議員——民主黨人 Faith Winter 表示,“我們不想在自動駕駛汽車領域選出勝利者和失敗者。”亞利桑那州參議院交通運輸委員會主席——參議員 Bob Worsley 表示,州議員上月曾與州長 Doug Ducey 的代表、通用、Waymo、Uber 和 Lyft 等公司會面,討論通用公司希望提起的立法議案。他透露,只有通用公司表示支持,其他各方都表示反對。
平安交通自動駕駛技術聯盟 (Self-Driving Coalition for Safer Streets)——一家代表福特、Uber、Lyft和沃爾沃公司的組織——總法律顧問David Strickland(曾任NHTSA 局長)表示,他反對這些法規議案,“這些州阻斷或嚴重阻礙了科技公司對全自動駕駛汽車的測試和部署活動,這是在偏袒一家公司,損害競爭環境。如果一個州想對自動駕駛汽車采取監管措施,必須要先確保相關措施能為車輛的安全測試和部署掃清阻礙,并且能維護有利于競爭的公平環境。我們建議各州集中精力修訂現有的法律法規,更加包容地對待自動駕駛汽車。”
在Waymo和Uber等公司的壓力之下,這些法規議案究竟會原封不動地得到通過,還是會出現折中方案,目前尚不明朗。
聯邦監管機構去年為各州和汽車廠商提供了自動駕駛安全性方面的指導政策,但并未頒布具有約束力的法規。據美國汽車制造廠商聯盟 (Alliance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統計,目前已有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頒布了自動駕駛汽車法規,今年又有 21 個州提出了55 項相關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