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充電運營商降低充電服務費和降低公共服務領域企業的運營成本,對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各類充電設施,以實際提供的公共充電量為基數,按0.1元/千瓦時標準給予充電補貼,充電功率每千瓦每年補貼電量上限調整為2000千瓦時。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補助,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并已申領國家補助。
關于調整湖州市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市級有關部門和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
《關于調整湖州市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政策的通知》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7月31日
關于調整湖州市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政策的通知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對《湖州市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調整。現將有關通知如下:
一、調整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標準和政策執行期限,2017-2020年按國家補助標準的50%執行。
1.對個人和單位購買使用新能源乘用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的50%給予補助。國家補助標準如下:
車輛類型 |
純電動續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純電動乘用車 (萬元/輛) |
2 |
3.6 |
4.4 |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萬元/輛) |
/ |
/ |
/ |
2.4 |
(備注: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標準)
2.對城市公交、城鄉公交、班車客運、旅游客運等企業購買使用新能源客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的50%給予補助。國家補助標準如下:
車輛 類型 |
中央財政補貼標準 (元/kWh) |
中央財政補貼調整系數 |
中央財政單車補貼上限 (萬元) |
||||
6<L≤8m |
8<L≤10m |
L>10m |
|||||
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 |
1800 |
系統能量密度(Wh/kg) |
9 |
20 |
30 |
||
85-95(含) |
95-115(含) |
115以上 |
|||||
0.8 |
1 |
1.2 |
|||||
快充類純電動客車 |
3000 |
快充倍率 |
6 |
12 |
20 |
||
3C-5C(含) |
5C-15C(含) |
15C以上 |
|||||
0.8 |
1 |
1.4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 |
3000 |
節油率水平 |
4.5 |
9 |
15 |
||
40%-45%(含) |
45%-60%(含) |
60%以上 |
|||||
0.8 |
1 |
1.2 |
(備注: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標準)
3.對物流快遞車、商超配用車、環衛車等專業公司購買使用的純電動專用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的50%給予補助。國家補助標準如下:
補貼標準(元/kWh) |
中央財政單車補貼上限(萬元) |
||
30(含)kWh以下部分 |
30~50(含)kWh部分 |
50kWh 以上部分 |
|
1500 |
1200 |
1000 |
15 |
(備注: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標準)
二、對客車、出租、分時租賃等需享受地方財政補助的,各運營單位購車前應向市推廣辦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購車計劃或具體營運方案。
三、在湖州市域范圍內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需到市本級或所在縣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備案并提供詳細資料。湖州市居民在市域范圍內已備案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車的,需在戶籍所在縣區上牌,方可享受戶籍所在縣區購車補助(跨縣區購車的需報備)。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地方補助后的價格與個人消費者結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四、鼓勵充電運營商降低充電服務費和降低公共服務領域企業的運營成本,對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各類充電設施,以實際提供的公共充電量為基數,按0.1元/千瓦時標準給予充電補貼,充電功率每千瓦每年補貼電量上限調整為2000千瓦時。
五、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補助,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并已申領國家補助。
六、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湖州市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辦法》、《湖州市促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辦法(暫行)》(湖政辦發〔2016〕68號)執行,如與國家政策不符,則以國家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