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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三部委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

發布日期:2017-09-13

核心提示:9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建立新材料首
       9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并開展試點工作。

保監會針對新材料推廣應用中存在的特殊風險,指導保險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產品(以下簡稱新材料保險),承保新材料質量風險、責任風險。承保的質量風險,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質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戶企業更換或退貨風險。承保的責任風險,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質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戶企業財產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風險。

 

新材料首批次保險機制的責任限額將根據采購合同金額以及產品可能造成的責任損失額來綜合確定。原則上政府補貼的責任限額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倍、且最高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投保費率最高不超過3%。

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可申請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補貼額度為投保年度保費的80%。保險期限為1年,企業可根據需要進行續保。補貼時間按照投保期限據實核算,原則上不超過3年。保費補貼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門預算現有工業轉型升級(中國制造2025)資金安排。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保監會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原〔2017〕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保監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落實國家新材料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總體部署和《新材料產業發展指南》提出的重點任務,推動實施中國制造2025,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保監會(以下統稱三部門)決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以下簡稱新材料首批次保險機制)并開展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險機制的重要意義

 

新材料是先進制造業的支撐和基礎,其性能、技術、工藝等直接影響電子信息、高端裝備等下游領域的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新材料進入市場初期,需要經過長期的應用考核與大量的資金投入,下游用戶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風險,客觀上導致了“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生產與應用脫節、創新產品推廣應用困難等問題。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險機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旨在運用市場化手段,對新材料應用示范的風險控制和分擔作出制度性安排,突破新材料應用的初期市場瓶頸,激活和釋放下游行業對新材料產品的有效需求,對于加快新材料創新成果轉化和應用,促進傳統材料工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我國新材料產業整體發展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材料首批次保險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試點對象和范圍

 

工業和信息化部圍繞中國制造2025和軍民共用新材料,組織編制《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戶在首年度內購買使用《目錄》內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新材料產品。用戶在《目錄》有效期內首次購買新材料產品的時間為計算首年度的起始時間。生產首批次新材料的企業,是保險補償政策的支持對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業,是保險的受益方。《目錄》將根據新材料產業發展和試點工作情況作動態調整。用于享受過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套裝備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圍。

 

(二)保險險種及保障范圍

 

保監會針對新材料推廣應用中存在的特殊風險,指導保險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產品(以下簡稱新材料保險),承保新材料質量風險、責任風險。承保的質量風險,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質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戶企業更換或退貨風險。承保的責任風險,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質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戶企業財產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風險。

 

新材料首批次保險機制的責任限額將根據采購合同金額以及產品可能造成的責任損失額來綜合確定。原則上政府補貼的責任限額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倍、且最高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投保費率最高不超過3%。

 

鼓勵保險公司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創新提供貨物運輸險、其他責任險等保險產品,擴大保險范圍。

 

(三)運行機制

 

1.公布承保機構。保監會商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明確參與試點的保險市場主體單位名單并公布。

 

2.企業自愿投保。新材料生產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新材料保險。

 

3.申請保費補貼資金。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可申請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補貼額度為投保年度保費的80%。保險期限為1年,企業可根據需要進行續保。補貼時間按照投保期限據實核算,原則上不超過3年。保費補貼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門預算現有工業轉型升級(中國制造2025)資金安排。

 

4.完善優化運行。參與試點工作的保險公司應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文件要求,建立專業團隊和理賠快速通道,加強新材料保險服務,并不斷積累保險數據,優化保險方案,提高企業在新材料生產及應用領域的風險識別和化解能力。保險公司應統一使用示范條款開展承保業務(示范條款另行發布)。

 

開展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由保監會另行發文。

 

 三、試點工作安排

 

(一)申請保費補貼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從事《目錄》所列新材料產品生產。

 

3.具備申請保費補貼資金的產品的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

 

4.具備較強的開發和產業化能力以及技術團隊。

 

(二)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工作自2017年起,按年度組織,財政資金采取后補助形式安排。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要求提交申請文件。地方企業通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保監會委托國家新材料產業發展專家咨詢委員會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定,審核專家建議名單,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安排并下達保費補貼資金。

 

(三)為做好2017年工作,自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前投保的企業,于12月1日至15日提交有關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于12月25日前將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以便后續加強監管。其他年度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保險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組織協調和宣傳解讀工作,鼓勵支持企業積極投保。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認真核實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強化首批次材料使用情況的事后監督和效果抽查,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果。對出現騙保騙補等行為的企業和保險公司,要追回財政補助資金,并在三部門網站上予以曝光。

 

聯系方式: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蔚力兵  010-68205591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刁誠誠  010-68552878        保監會發展改革部            徐  佳  010-66286707

 

附件:新材料首批次保費補貼資金有關材料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保監會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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