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行政審批局關于靈山文利風電場項目核準的批復
靈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關于核準靈山文利風電場的請示》(靈發改報〔2023〕102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項目建設方案的通知》(桂發改新能〔2023〕590號),為加快我市風能資源開發,保障能源供應安全,保護城鄉生態環境,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同意建設靈山文利風電場。
項目代碼為:2309-450000-04-01-228065。
項目單位為:遠景能源有限公司。
二、建設地點:靈山縣文利鎮、伯勞鎮。
三、項目裝機容量為400兆瓦。本項目須配建裝機容量20%、2小時的儲能設施(即160兆瓦時儲能)或購買相應比例的共享儲能服務,配套新建一座220kV升壓站。
四、項目總投資253861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20%,由項目單位以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通過向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
五、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各項節能措施并選用節能產品,項目環保、水保等設施必須執行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的規定。
六、本項目招標范圍包括項目勘察、設計、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監理、主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工程招標活動由項目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七、項目核準的支撐性文件是欽州市自然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450701202300018號)《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局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九、項目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報建手續。
十、本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請延期。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十一、本項目核準后,項目單位應積極與電網企業對接,電網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并網服務等相關工作,確保項目建設計劃及并網工作有序推進。
十二、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項目建設方案的通知》(桂發改新能〔2023〕590號)的要求推進項目建設。儲能設施須與發電項目同步投運,購買共享儲能服務的,服務時間從項目并網之日計起。
十三、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業務工作的通知》(國能函安全〔2020〕39號)等文件要求,自覺接受項目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四、項目業主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質量管控等各項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產和質量事故的發生。